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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全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美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常彬
相  對  人    采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宥樺
相  對  人    仁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淑芳
相  對  人    吳柏勳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得就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1億9714萬0441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之記載,應更正為「得就相對人劉淑芳、吳宥樺、吳柏勳在繼承吳克禮遺產範圍內,及采頤股份有限公司、仁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在新臺幣1億9714萬0441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