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美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采頤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仁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淑芳
相 對 人 吳柏勳
上列
當事人間因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
得就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1億9714萬0441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之記載,應更正為「得就
相對人劉淑芳、吳宥樺、吳柏勳在繼承吳克禮遺產範圍內,及采頤股份有限公司、仁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
在新臺幣1億9714萬0441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