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再易字第97號
再審原告 世紀精控有限公司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1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9,950元,應徵
裁判費9,7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