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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勞上易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宏宜通運有限公司(原名:三菱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顯龍
訴訟代理人  趙淑英

被  上訴人  張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與判決理由關於「三菱通運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宏宜通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三菱通運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變更名稱為宏宜通運有限公司,有變更登記表為證;是以本院112年12月19日民事判決當事人欄與判決理由關於「三菱通運有限公司」記載,有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又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112年4月27日變更為周顯龍,並由被上訴人張秀娟於本院113年5月20日調查期日聲明由周顯龍承受訴訟,該聲明狀並由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趙淑英收受,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