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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勞上易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51號
上 訴 人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劉思婷
被
上訴
人 蔡榮進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
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
勞訴
字第3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13年1月2日
言詞辯論
終結,茲因
兩造
表明有再試行和解之需要,
爰
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珮菱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