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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勞聲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陳宏坤    住○○市○區○○街00號00樓之0    相  對  人  廣銘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賓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所為之111年度勞抗字第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以111年度勞抗字第7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6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