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家再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白國豊
莊富櫻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楊文宏間
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本院110年度家上字第109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參拾伍元,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44條第1項規定亦明。二、
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23日110年度家上字第109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確定判決駁回其請求再審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9萬2,485元本息部分計算,核定為309萬2,48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萬7,535元,扣除其已繳納1,000元,尚欠4萬6,535元。爰依前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再審之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林伊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