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樹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黃致中律師
易定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其餘
上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其餘上訴及
追加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
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