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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建上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樹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春農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黃致中律師
            易定芳律師
上訴 人  高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蓮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其餘上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