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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建上易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
上 訴
人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古定國
訴訟代理人
廖惠生
黃于珊
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德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戴發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
承攬
報酬
事件,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陳彥君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冠璇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