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松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能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84,785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291,10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陳雯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