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抗字第1101號
余振國律師
孫慧芳律師
法人代表人 林典佑
代 理 人 林文鵬律師
朱慧倫律師
相 對 人 暘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安奇盛投資有限公司
順盛投資有限公司
柏宏投資有限公司
鈜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六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典佑
相 對 人 佑宇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婷
上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劉秋絹律師
丁偉揚律師
馮玉婷律師
相 對 人 柏文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柏宇
相 對 人 張美玲
上列
當事人間
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28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林典佑為相對人鈜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承受訴訟。
理 由
一、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
二、查本件再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由洪青青變更為林典佑,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可憑(見本院卷第549頁),
惟迄未經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命林典佑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張永輝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