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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3號
抗  告  人 
相 對人  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國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聯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2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經抗告人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蓋章之民事抗告狀原本。
    理  由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29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規定,於民事抗告狀原本蓋章。茲命抗告人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認為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