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抗字第139號
抗 告 人 金泰祥精密五金(崑山)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SKYWAY ASIA GROUP LTD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貿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第二審
上訴,為
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之方法,必第一審受敗訴判決之當事人,始得對該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
經查,原法院110年度國貿字第10號判決(下稱
系爭判決)所列當事人為原告競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SKYWAY ASIA GROUP LTD、馮仕明,系爭判決亦係就原告競泰股份有限公司所為聲明為論斷,抗告人並
非當事人甚明,抗告人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是原裁定以此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對系爭判決之上訴,
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本裁定除以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
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