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抗字第312號
抗 告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文境通運有限公司間
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
略以:伊已無
資力支出
本件訴訟費用,且本件
非顯無勝訴之望,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裁定駁回伊聲請訴訟救助,顯屬不當,
爰聲明廢棄原裁定
云云。
二、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文境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經原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15號判決確定在案;
嗣相對人向原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亦經原法院以111年度司聲字第1584號裁定在案。抗告人不服,聲明
異議,並聲請訴訟救助,
惟抗告人該
聲明異議業經原法院以112年度事聲字第5號裁定駁回其異議在案,有前開判決及裁定
可稽(見本院卷29-35頁),依
前揭規定,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本件訴訟救助聲請,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