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312號
抗  告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文境通運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已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裁定駁回伊聲請訴訟救助,顯屬不當,爰聲明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文境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經原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15號判決確定在案;嗣相對人向原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亦經原法院以111年度司聲字第1584號裁定在案。抗告人不服,聲明異議,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抗告人該聲明異議業經原法院以112年度事聲字第5號裁定駁回其異議在案,有前開判決及裁定可稽(見本院卷29-35頁),依前揭規定,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本件訴訟救助聲請,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