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抗字第734號
抗 告 人 成庭建設有限公司
兼
抗 告 人 全庭建設有限公司
抗 告 人 正笙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儒
抗 告 人 全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宗
抗 告 人 宣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嘉蕓
抗 告 人 立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文
抗 告 人 玉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正穎
抗 告 人 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源
共 同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方彥博律師
相 對 人 盧武仁
梁春香
共 同
代 理 人 葉恕宏律師
黃詩涵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許可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
主文第三項關於「
相對人以新臺幣786萬8,791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以新臺幣786萬8,791元為抗告人供擔保後」。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華奕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