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136號
中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施汝憬律師
賴建宏律師
張育寧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0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上易字第九○五號履行協議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前項情形,依
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90條之3授權司法院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05號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準備程序傳喚證人王娓娓就相對人所提出諸多爭議文件
形式真正與否為證述,與
本件訴訟標的密切相關,聲請人為確認該次庭期有利不利事項,以主張維護法律上利益,
爰聲請交付前述開庭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05號履行協議事件之
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
上開事件現由本院審理中。又聲請人陳明係為確認本院111年11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中
兩造之陳述及證人之證述內容,以主張維護法律上利益,而為本件聲請等語,
堪認其為準備本件訴訟進行所需之訴訟資料,確有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自身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首開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
前揭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另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遵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