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弘翔開發有限公司間
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抗告。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7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爰依
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限未補正,抗告即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華奕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