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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相  對  人  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相  對  人  邱康寧 

            陳志鵬 
            湛志鵬 
            吳振雄 

            張承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87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六八九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之一0二年度甲類第九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予返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八五六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之一0二年度甲類第九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予返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八五五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之一0二年度甲類第九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予返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存字第七八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面額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之一0二年度甲類第九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予返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六九0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之一0二年度甲類第九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予返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六九0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面額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之一0二年度甲類第九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予返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七九三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之一0二年度甲類第九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予返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存字第七八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之一0二年度甲類第九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予返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六一五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之一0三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予返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六一五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之一0二年度甲類第九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有明定。上開所定之20日期間,供擔保人於催告時所定者雖未滿該20日,但至法院為裁定時已滿20日,而受擔保利益人仍未行使權利者,法院仍應裁定命將提存物返還於供擔保人。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4年7月1日概括承受國寶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寶人壽)之資產、負債及營業。國寶人壽原安排之借名股東邱康寧為侵奪國寶人壽對於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寶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系爭三家公司)之控制權限(進而侵占投資案獲利),於96、99年間召開系爭三家公司股東會決議改選董監事。國寶人壽主張系爭三家公司於96、99年召開之股東會決議均屬無效,分別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並對系爭三家公司於96年股東會決議所選任之董事、監察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渠等行使職權,經本院98年度抗字第1704號裁定准許(裁准及命供擔保金額內容,如附表一「禁止內容」及「供擔保金額」所載),國寶人壽依前述裁定供擔保辦理提存(提存案號如附表一「原提存案號」所載),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獲准(案列臺北地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167號事件)。現因系爭三家公司之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訟均已判決確定,伊於概括承受國寶人壽業務後,已具狀聲請撤回前開執行程序。上開訴訟均已終結,伊已聲請法院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迄今未為行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以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准其概括承受國寶人壽之證明、附表二所示訴訟事件之歷審案號裁判書節本、前述事件判決確定證明書、本院98年度抗字第1704號裁定、臺北地院104年度存字第6898號、104年度存字第8563號、104年度存字第8559號、105年度存字第786號、104年度存字第6901號、104年度存字第6903號、104年度存字第7938號、105年度存字第787號、104年度存字第6154號、104年度存字第6155號之提存書、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110年11月24日通知(因債權人撤回執行,通知99年度司執全字第167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臺北地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45號函文為證,且經本院調取前述提存事件卷宗及臺北地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45號行使權利事件卷宗查閱無誤,而各相對人迄未就各該擔保金(提存物)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類事件跨院資料查詢表查詢結果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109頁)。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張婷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附表一:

受擔保利益人
禁止內容
供擔保金額
原提存案號
(臺北地院)
變換後案號
(臺北地院)
1
邱康寧
行使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權
100萬元
99年度存字
第370號
104年度存字第6898號
2
陳志鵬
行使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權
100萬元
99年度存字第371號
104年度存字第8563號
3
湛志鵬
行使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權
100萬元
99年度存字第373號
104年度存字第8559號
4
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名義行使職權及指定其他自然人代表行使董事職權
350萬元
99年度存字第374號
105年度存字第786號
5
陳志鵬
代表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董事職權
50萬元
99年度存字第375號
104年度存字第6901號
6
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名義行使職權及指定其他自然人代表行使監察人職權
350萬元
99年度存字第377號
104年度存字第6903號
7
湛志鵬
代表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監察人職權
50萬元
99年度存字第378號
104年度存字第7938號
8
吳振雄
行使寶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權
100萬元
99年度存字第379號
105年度存字第787號
9
張承中
行使寶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權
100萬元
99年度存字第380號
104年度存字第6154號
10
陳志鵬
行使寶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職權
100萬元
99年度存字第381號
104年度存字第6155號

附表二: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歷審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地院99年度重訴字第605號
本院100年度上字第474號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00號
105年9月21日
2
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地院99年度訴字第2149號
本院101年度上字第266號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77號
本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33號
107年5月9日
3
寶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地院99年度訴字第2011號
本院100年度上字第1137號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26號
本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
臺北地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7號
本院104年度上字第776號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25號
10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