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全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希正(即正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力維律師
顏世翠律師
郭子千律師
焦郁穎律師
蔡玫眞律師
簡宏平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郭長庚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111年度重上字第42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重上字第四二八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為確認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庭訊內容,
爰聲請准交付
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42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