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即旭鑫能源股份有限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益旺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4號、第25號民事事件分別經相對人、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月28日當庭撤回聲請而終結,有
書記官辦案進行簿、調查筆錄等件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18頁),而聲請人遲至112年1月6日始具狀請求交付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4號、第25號民事事件111年1月28日調查
期日法庭錄音光碟(見本院卷第1頁,收狀日期戳
所載),顯逾6個月之
期間,
揆諸首揭規定,自有未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