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富合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娟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劉力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千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86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重上字第六八六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明定。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86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2日行準備程序,因當日筆錄關於證人王音之證述與被上訴人鍾智文之陳述有不完整及不明確之情形,致無法完整呈現其等真意,為維護聲請人之訴訟利益,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利聲請更正或補充筆錄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系爭事件確於上開期日行準備程序。聲請人既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復無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之情形,其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