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聲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謝秋萍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岳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九四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準備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994號損害賠償事件事件之當事人,為確認相對人岳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當庭陳述內容,以核對筆錄所需,
爰聲請交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
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