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黃羿喬 送達處所:臺北市內湖○○○0000000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
樓
相 對 人 李昌宏 住同上
江桓鐘 住同上
任成忠 住○○市○○區○○○路0段00號19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聲請再審事件,
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36號確定
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
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3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2年1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可稽(本院卷第19頁)。茲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21-25頁),依前開說明,
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