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上字第20號
聲 明 人
上列被
上訴人與上訴人台北商旅慶城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確認理事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聲明
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趙一任為被上訴人臺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明人即被上訴人臺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趙一任,有臺北市社會局民國112年6月20日北市社團字第1123080282號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99頁),其
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295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莊明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