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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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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重上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文樺(原名連康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金發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捌佰捌拾貳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04號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1萬元(見本院卷第4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078元。上訴人於民國112年5月9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1萬9,960元,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可證(見本院卷第22頁),溢繳16萬1,882元(計算式:21萬9,960元-5萬8,078元=16萬1,882元),故上訴人聲請退還,自應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