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上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萬坐股份有限公司
孝恩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上三人共同
董俞伯律師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簡連發等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以預納審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82號判例
要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簡連發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於本院為訴之追加
,請求㈠追加
被告李清林應給付孝恩公司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本息。㈡追加被告黃浴沂應給付孝恩公司300萬元本息。㈢追加被告吳東和之
繼承人應共同給付孝恩公司225萬元本息(見本院卷第158頁),
惟未足繳第二審
裁判費9萬1,08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送達上訴人,上訴人
迄未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有查詢表、本院答詢表
可稽(見本院卷第223、225頁),其追加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
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洪純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