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上字第546號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112年度重上字第546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
準用之。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業經本院於113年7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4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503頁),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505頁),是
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羅惠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