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重上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546號
上  訴  人  伊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億霖 


上訴 人  皇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 
訴訟代理人  黃品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112年度重上字第546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業經本院於113年7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4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03頁),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505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