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上字第580號
上 訴 人 雨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收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5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
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58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惟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蔡子琪
法 官 周珮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