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上字第583號
上 訴 人 奚順源
複 代理 人 蔡金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本件上訴人與若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若雅公司,負責人為王雅儷)於民國104年6月15日簽立委託代辦房地貸款同意書(下稱
系爭同意書),約定上訴人委託若雅公司辦理房屋法院撤封抵押貸款490萬元,
嗣兩造
復於同日簽訂金錢消費借貸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上訴人願於104年6月15日將借貸金額490萬元貸與上訴人。因不論係依系爭同意書或系爭契約之約定,上訴人借款之目的均係用以清償其所積欠之債務,且借款金額均為490萬元,則系爭同意書與系爭契約均為相同之資金提供,其兩者之關係為何?被上訴人是否提供資金予若雅公司或王雅儷,用以借款予上訴人?如是,就系爭契約之履行,被上訴人與若雅公司、王雅儷之關係為何?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