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上字第681號
俞昌哲
共 同
蔡旻睿律師
被上訴人即
鄭天瀚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六項中關於「第一審關於
廢棄改判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
訴訟費用關於廢棄改判部分」;第七項中關於「上訴人各以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元為上訴人供
擔保」應更正為「上訴人各以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元為被上訴人供擔保」。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
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