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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重上字第 6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柒拾捌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在第二審程序追加請求相對人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杰連帶給付租金利息新臺幣(下同)61萬0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聲請人自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3868元,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1萬1478元(本院卷三第24、40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卓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