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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3號
上 訴
人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廖泓境
上 訴 人
楊碧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
律師
邱俊諺律師
被 上訴人 王明霞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游敏傑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孫羽力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