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家上字第49號
複 代 理人 石邁律師
曾衡禹律師
洪先祥(即洪許阿西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
上 訴 人 周許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明昌
上 訴 人 許阿戀
許福隆(兼許謝樣之承受訴訟之人)
許金蓮(兼許謝樣之承受訴訟之人)
王許金蝶(兼許謝樣之承受訴訟之人)
許家甄(兼許謝樣之承受訴訟之人)
許碧娟(兼許謝樣之承受訴訟之人)
蘇美鳳
郭禮田(兼郭詩生承受訴訟人)
郭雅齡(兼郭詩生承受訴訟人)
郭禮隆(兼郭詩生承受訴訟人)
陳建華
陳建銘
陳建頌
陳建榮
陳美彩
林澄璐(即林佑昇承受訴訟人)
兼 上 一人
上 訴 人 林佑昌
林彥廷
林育禾(原名林彥慈)
許德興
許福華
許福昌
許秋芬
被 上 訴人 許福來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㈠上訴人洪苑華、洪先兆、洪先祥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⒈洪魁章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存字第1140號
提存事件之受取權人,但
非本件當事人?⒉是否仍主張所繳納之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先從遺產中扣除?若是,如何扣除?㈡上訴人許阿戀、郭禮田、郭雅齡、郭禮隆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是否仍主張所繳納之500萬元、395萬元應先從遺產中扣除?若是,如何扣除?㈢被上訴人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⒈
兩造已非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
公同共有人,該部分已轉為其他權利?⒉若本院認定洪許阿西、許阿戀、周許愛、郭許月理所交付之500萬元或300萬元係繳納遺產稅,則與被上訴人所繳納之部分是否重複?⒊所提附件1-2、附件2-1、附件3編號6、47
所載土地
應有部分有誤,請一併更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