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曾禎祥律師
趙翊婷律師
兼 上
被 上訴人 王國為(即王燕群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0樓
王國瑜(即王燕群之承受訴訟人)
陳朝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彥杰律師
蔡世祺律師
被 上訴人 李若瑟
陳柏辰
柯文昌
許俊源
潘麗雲
葉志德
建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
被 上訴人 陳友安
潘麗美
上1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中原律師
蔡吉記律師
沈妍伶律師
被 上訴人 李宗霖
方燕玲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張少騰律師
黃品瑜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