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上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AW0000-000000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3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則訴請上訴人金錢賠償。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本息,
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其
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核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60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林大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正本關於被隱蔽人之身分資料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
第3項之規定隱蔽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