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上字第1093號
上 訴 人 張智惠
林芝羽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呂聰成為被上訴人台北巴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上訴人台北巴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
法定代理人原為林品宏,
嗣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變
更為呂聰成,為上訴人及被上訴人陳文賢所不爭,然呂聰成
迄今仍未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
揆諸首揭說明,
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呂聰成為被上訴人台北巴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