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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靖緯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承諺律師
上訴 人  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英 
上訴 人  林欣瑩 
被 上訴 人  高陳綉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被 上訴 人  周方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庚」之記載,應更正如下「附表庚」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秋凉










附表庚(期別: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8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96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周方慰。
周方慰於本件主張抵銷之債權
42萬3,812元,及自95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42萬3,812元,及自96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479萬2,376元,及自10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479萬2,376元,及自10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