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上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海天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37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7萬5,75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亦未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
委任狀,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