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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羅慶輝  
上訴 人  王文政  
            吳凡萱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4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47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5652元,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7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補正,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本院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見本院卷第379、385至397頁),依前開規定,本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卓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