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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豐勝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林依靜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鄭淑玲
胡峰賓
律師
被
上訴 人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吳旻潔
訴 訟代理 人 楊傳薪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珮菱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