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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5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字第51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漢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蘭  
訴訟代理人  凃成樞律師
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廖勝傳  
            許文信  
            陳振乾  
            林小珠  
            林毅   
            林治平  
            鄭王美娥
            吳玉仙  
            張顰婷  
            蘇進福  
            黃玉琴  
            王曉嵐  
            陳柳   
            王台寬  
            呂慶齡  
            高玉薰  
            王秀羚  
            李宗翰  
被 上 訴人  張美惠  
            周義村  
            周良光  
            周宗評  
            林俊輝  
            洪珮敏  
            黃祥恩  
            呂秀齡  
            謝冠珠   
            許堯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耀德律師
被 上 訴人  洪駿暘  
            洪淑梅  
            黃林美珠
上列當事人(均省去稱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漢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廖勝傳、許文信、陳振乾、林毅、林小珠、林治平、鄭王美娥、吳玉仙、張顰婷、蘇進福、黃玉琴、王曉嵐、陳柳、王台寬、呂慶齡、高玉薰、王秀羚、李宗翰(合稱廖勝傳等18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1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漢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裁判,均廢棄。
二、廖勝傳等18人、張美惠、周義村、周良光、周宗評、林俊輝、洪珮敏、黃祥恩、呂秀齡、謝冠珠、許堯鈜、洪駿暘、洪淑梅、黃林美珠(合稱廖勝傳等31人)應再連帶給付漢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漢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其餘上訴駁回
四、廖勝傳等18人之上訴駁回。
五、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由廖勝傳等31人連帶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漢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漢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九十四,餘由廖勝傳等31人連帶負擔;關於廖勝傳等18人上訴部分,由廖勝傳等18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漢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揚公司)於民國(下同)113年10月8日審理庭期撤回對原審被告紀王媜嫃、許馨、蔣陵(下合稱紀王媜嫃等3人)之起訴,紀王媜嫃等3人收受上開庭期筆錄後,未於10日內提出異議(本院卷2第610頁、第615至619頁),視為同意,生撤回起訴效力,此部分本院審理範圍,下不贅述。
二、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以共同被告中之一人或數人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而經法院認為有理由者為限,始得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34號裁定意旨參照)。是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提出上訴,須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且經法院認為有理由者,始有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之適用,其上訴效力及於其他連帶債務人。查漢揚公司於原審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廖勝傳、許文信、陳振乾、林毅、林小珠、林治平、鄭王美娥、吳玉仙、張顰婷、蘇進福、黃玉琴、王曉嵐、陳柳、王台寬、呂慶齡、高玉薰、王秀羚、李宗翰(下合稱廖勝傳等18人)、張美惠、周義村、周良光、周宗評、林俊輝、洪珮敏、黃祥恩、呂秀齡、謝冠珠、許堯鈜、洪駿暘、洪淑梅、黃林美珠(下合稱張美惠等13人,與廖勝傳等18人合稱廖勝傳等31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3萬1,724元本息,經原審判命廖勝傳等31人應連帶給付100萬元本息,駁回漢揚公司其餘請求,廖勝傳等18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屬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因本院審理結果,認廖勝傳等18人之上訴為無理由(理由如下述),是依上揭說明,廖勝傳等18人提起本件上訴之效力不及於未提起上訴之張美惠等13人。
三、洪駿暘、洪淑梅、黃林美珠(下合稱洪駿暘等3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漢揚公司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漢揚公司主張:伊先前向訴外人邱金財承租○○華廈社區(下稱系爭社區)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137號地下一層、139號地下一層(下合稱系爭地下室)作為營業處所,經營花藝材料之銷售業務,因而存放大量之花藝材料。系爭社區於110年8月間因環河南路之自來水管線工程施作而短暫停止供水,該工程於110年8月14日施工完畢後對系爭社區恢復供水,然因系爭社區A區(即A棟)給水系統之浮球開關(下稱系爭浮球開關)老舊損壞,致A棟地下室之蓄水池(下稱A棟蓄水池)於110年8月15日,蓄水滿載卻未停止進水而造成水外溢,流入系爭地下室(下稱系爭溢水事件),造成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貨品(下稱系爭貨品)毀損無法出售,受有貨品193萬960元之損害,伊另支出清除費用10萬764元,共203萬1,724元(下合稱系爭損害)。因A區之給水系統由A區管理、維護,廖勝傳等31人為系爭溢水事件發生時之A區(即A棟1樓以上各樓層)之區分所有權人(下稱區權人),對於A區給水系統自有修繕、管理及維護之義務,應就系爭溢水事件連帶賠償伊所受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廖勝傳等31人連帶給付203萬1,7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原審被告之翌日即111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原審判決廖勝傳等31人應連帶給付漢揚公司100萬元本息,並駁回漢揚公司其餘請求,廖勝傳等18人、漢揚公司分別就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漢揚公司之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駁回漢揚公司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㈡、廖勝傳等31人應再連帶給付漢揚公司103萬1,724元,及自111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漢揚公司答辯聲明:廖勝傳等18人之上訴駁回。
二、廖勝傳等28人(不含洪駿暘等3人,下同)則以:系爭浮球開關故障原因不明,依系爭社區規約規定,社區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系爭社區全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系爭管委會)負責,系爭浮球開關既為共用部分,應由系爭管委會負責維護,漢揚公司應向系爭管委會求償,不應命A區區權人負賠償責任。漢揚公司未證明系爭貨品滅失及其真實價值,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推定賠償數額。又漢揚公司舖設木地板或置物,造成排水阻塞,對於系爭溢水事件之發生與有過失;且漢揚公司於系爭地下室經營花藝材料銷售業務及存放,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下稱土地使用分區條例)第5條,對於本件損害之擴大與有過失。退步言,系爭溢水事件所生損害,非僅由A區區權人負責,應由系爭社區全體區權人負連帶責任,而漢揚公司與紀王媜嫃等3人和解,本件損失金額應扣除漢揚公司已受償金額及紀王媜嫃等3人依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之內部分擔額等語,資為抗辯。廖勝傳等28人答辯聲明:㈠、漢揚公司之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廖勝傳等18人之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命廖勝傳等18人連帶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漢揚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洪駿暘等3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2第205至208、451至454頁):
㈠、系爭社區共有區分所有權115戶,分為A、B、C區(即A、B、C棟)及地下室共4區。A區區分所有權30戶,為A棟1樓以上各樓層(門牌號碼:○○區○○○路0段127、129、131、133、135、137號1樓以上各樓層);B區區分所有權36戶,為B棟1樓以上各樓層(門牌號碼:同段139、141、145、145-1、145-2號以上各樓層);C區區分所有權46戶,為C棟1樓以上各樓層(門牌號碼:同區○○街170巷2號、2-1號以上各樓層)(原審卷1第253至255頁、本院卷2第425至443頁);地下室區分所有權3戶,停車場之門牌號碼為○○○路0段145-1號,A、B棟地下層之門牌號碼分別為○○○路0段137號地下一層、同段139號地下一層,即系爭地下室(本院卷2第161頁、原審卷1第213、591頁)。
㈡、廖勝傳等31人與紀王媜嫃等3人均為A區區權人(原審補字卷第235至237頁),訴外人邱金財、賴璱姿為系爭地下室之區權人(本院卷第235頁)。
㈢、系爭社區於109年11月15日成立系爭管委會,同日訂定系爭社區規約,今未修正(原審補字卷第17至22頁)。
㈣、漢揚公司於104年10月20日起至109年9月19日止,向邱金財承租系爭地下室作為營業處所,經營漢揚公司登記之事業項目(本院卷2第317至326頁),復於110年5月13日與邱金財、賴璱姿簽立遷讓房屋等和解書,約定系爭地下室之最新租賃期間為110年5月20日起至111年5月19日止,且漢揚公司應給付邱金財、賴璱姿自109年9月20日起至110年5月19日租金共計145萬8,000元,並應於111年5月20日將系爭地下室遷讓交還邱金財、賴璱姿等事項(本院卷2第169至170頁)。
㈤、A、B、C棟地下二層各設有蓄水池。A棟蓄水池及上方人孔鐵蓋之入口位於A棟地下一層之樓梯間內,A棟蓄水池旁設有溢水口及排水管(本院卷2第161至163頁、原審卷1第215頁、第592至599頁),該排水管之延長管路有穿牆經過系爭地下室(位置如原審卷1第601頁照片所示),並相通至地下二樓筏基層(位置如原審卷1第604頁下方照片所示)。
㈥、系爭社區於109年11月17日因全區汙水池排水管馬達(設於C棟地下室)未能正常啟動,致汙水滿溢到系爭地下室,造成漢揚公司放置系爭地下室之物品浸泡汙水而受損,經109年11月25日系爭社區區權人會議決議推派4位代表並授權其等在50萬元金額內,與漢揚公司協商和解,後該等代表於109年11月30日與漢揚公司成立和解,約定由系爭社區區權人賠償漢揚公司45萬元(原審卷1第489至499頁)。
㈦、系爭社區於109年11月19日因A棟消防工程施工不當,造成管線末端溢水至A棟地下室,致漢揚公司放置系爭地下室之物品浸泡汙水而受損,經109年11月25日系爭社區區權人會議決議由系爭管委會、A區管理委員趙磐華、黃玉琴、消防工程施作廠商代表,與漢揚公司協商賠償事項。經A區管理委員趙磐華於109年11月30日交付賠償金14萬元及消防廠商簽發面額6萬元支票1紙予漢揚公司(原審卷1第495、501頁)。
㈧、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於110年8月13日(週五)進行○○○路0段140巷自來水管線汰換工程,因而於該日下午臨時停水至當日晚間8時許,陸續恢復供水(原審卷1第294至295頁)。A棟蓄水池於110年8月14日(週六)開始溢水並漫延至系爭地下室,造成系爭地下室積水(原審北司補卷第25至102頁、原審卷1第223至250頁)。
㈨、A區管理委員吳玉仙於110年8月15日(週日)委請維修師傅即訴外人陳其隆查看地下室溢水情形,並於當日中午更換系爭浮球開關後,A棟蓄水池即恢復正常功能,未再持續溢水,嗣後於110年8月下旬再次委請其他師傅更換系爭浮球開關及安裝警報鈴,A區迄今未再發生溢水事件(原審卷1第294至295頁、本院卷2第127頁)。
㈩、系爭管委會與漢揚公司於110年9月14日在○○區調解委員會就系爭溢水事件成立調解,約定系爭管委會於110年9月30日以前召開緊急區權人會議,就漢揚公司損害賠償議案做成決議,如逾期未召開區權人會議,同意給付漢揚公司違約金2萬元等語,該調解書經法院准予核定(本院卷2第328頁)。
、系爭社區區權人於110年9月26日召開區權人會議,出席人數91人,決議系爭溢水事件由A區區權人負責(原審北司補卷第103至106頁,67票贊同,17票反對),該次會議之討論內容如原審卷1第291至341頁所載
、臺北市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於110年9月10日至系爭地下室稽查,並於110年10月1日發函予漢揚公司,表示:系爭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專用區㈡,臨接25公尺寬之計畫道路,漢揚公司於系爭地下室經營花卉批發業、花藝設計業,屬於土地使用分區條例第5條規定之「第40組:農業品批發業」及「第27組:一般服務業」,有不允許作「第40組:農業品批發業」使用,及附條件允作「第27組:一般服務業」使用(只限地面層與地下層)等語。都發局再於111年2月11日至現場複查時,認定現場樣態為「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業」及「花藝設計業」之營業態樣,有不允許作「第20組:一般零售業乙組」,及附條件允作「第27組:一般服務業」使用。都發局於111年3月1日發函通知漢揚公司應確保建築物合法使用,且將於文到次日起2個月後稽查等語,並副知建物所有權人善盡管理監督之責等語(本院卷2第256至257頁、第281至284頁)。都發局嗣後再至現場稽查時,未對漢揚公司為任何裁罰處分(本院卷2第255至258頁、第281頁)。系爭地下室自111年12月起,改由全聯超市承租使用迄今(本院卷2第613頁)。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溢水事件發生之原因為何?
  1.依上開三之㈠、㈤所示,系爭社區分為A、B、C三棟(1樓以上)及地下室(包含A、B、C棟之各棟地下層),A、B、C棟之地下二層各設有1個蓄水池作為各棟之供水系統,A棟蓄水池旁設有溢水口及排水管。
  2.證人即系爭管委會前主委王莉娟於原審結證:系爭社區分為A、B、C、地下室四區,共有3個用於提供各區民生用水的下蓄水池,位於地下二層,自來水進到下蓄水池後,再打到上蓄水池分到各戶,A、B、C區的供水是分開的。漢揚公司法定代理人在110年8月14日18時許打給我說地下室淹水了,我到場後就看到水從下往上冒出來,A區地下一層及花店的安全門打開看到地面整個都是濕的,我打給訴外人即A區住戶紀俊旭請他來處理,紀俊旭就手動抽水到頂樓及關閉自來水總開關,水就沒有再冒出來了,該日18時許至23時許都有10幾個人在地下室幫忙清掃水。A區管委吳玉仙在隔日A區臨時會議中提及水電師傅說A棟蓄水池浮球前控制開關壞掉,造成水一直進來不會停。我所知溢水的原因來自吳玉仙以及紀俊旭的陳述,我並沒有跟水電師傅接洽等語(原審卷1第404至413頁)。吳玉仙於原審當事人訊問時陳稱:110年8月14日發生系爭溢水事件當天18時許,王莉娟傳訊息跟我說地下室淹水了,因為我當時是A區的管委所以叫我去看,我到場確實有看到淹水,就找了A區住戶6至7個人同時去掃水,掃到23時許,後來就沒有冒水出來了。住戶推薦龍成水電行的師傅來修,我就打電話聯絡,師傅在隔天中午過來,師傅打開A棟蓄水池後就說前面浮球開關有點鬆動,所以水流不止要換浮球開關,換了以後就沒有淹水了。但後來住戶有反應水壓不穩,所以我就請另一個光翔水電行的師傅來更換新的浮球還有裝設滿水警報器等語(原審卷1第416至421頁)。證人即龍成水電行師傅陳其隆於原審結證:我以前是開水電行並有水電證照,從事水電工作近50年,水電行現在是我兒子在做,我是受到我朋友的委託在110年8月14日去系爭社區,就是自來水的浮球壞掉,我到場時淹水大概7、8公分左右,就先去巡看看自來水開關有沒有關,隔天才去換浮球,就是浮球壞掉才會淹水,地下室有被放花還有架子,可能是通往下面的排水孔被擋住了,那個排水孔就像浴室的排水孔本來就挖好了,但我並沒有直接看到排水孔被擋住,我去就趕快修,並沒有看到;我就是換浮球開關沒有換其他東西;我只是去解決淹水問題,對於系爭社區的給水系統配置、地下一層房屋內部情形、A區下方之A棟蓄水池是否有設計任何設施可避免溢水之情形發生、筏基層主要功用並不清楚,換好浮球開關後我就沒去過系爭社區了,沒有看到溢水管道出口被店家堆滿的貨物阻塞。浮球開關用久了就是會壞掉,具體原因我也不知道,壞掉的原因都是有可能,蓄水池的功用就是要將水廠來的自來水打去頂樓,溢流管沒有通或水量太大的話水才會溢出來,本件溢流管有沒有通我不清楚,如果浮球開關換好,就算溢流管塞住,水也不會滿出來等語(原審卷2第143至149頁);證人即光翔水電行師傅林進富於原審結證:我從事水電工作40幾年,並有甲種電匠證照,系爭社區的公共設施我有去維修過,本院卷一第617頁之書狀是我寫的,系爭社區主委王莉娟在110年8月時跟我說大樓無水,我不知道無水的原因為何,但檢查後我想說可能是水廠沒有給水,就請王莉娟打電話給水廠來看。溢水是沒有水的隔天發生的,是吳玉仙叫我過去,吳玉仙好像是系爭社區的主委還是副主委,到現場的時候已經正常了沒有溢水,我就是去換高壓的浮球開關,因為前面的人已經換過浮球了,那個是新的浮球開關,又叫我再換一次,因為要換比較好的。我不知道溢水的原因也沒有看到溢水,我換了浮球開關以後,過幾天還有裝一個滿水的警報鈴,就是滿水的時候會響。我對於系爭社區之給水系統配置、地下一層內部情形、A區下方之A棟蓄水池是否有設計任何設施可避免溢水之情形發生、溢水管與排水口於何處、筏基層之主要功用並不了解等語(原審卷2第149至153頁)。衡情證人陳其隆、林進富均係系爭溢水事件發生後,先、後到場修繕之水電師傅,並具有水電證照及長年之水電工作經驗,其等證述應可信實。
  3.綜合上開2.證述、陳稱及上開㈢之九所示,可知系爭溢水事件於110年8月14日發生,當天18時許,系爭管委會主委王莉娟通知A區管委吳玉仙到系爭地下室察看,吳玉仙與A區住戶至現場一同處理積水,並由住戶先行關閉自來水總開關而不再溢水,吳玉仙於隔日中午委請龍成水電行師傅陳其隆至現場維修,當時系爭地下室時淹水高度約7、8公分,經師傅打開A棟蓄水池檢查,發現系爭浮球開關鬆動,導致水流不止,經當場更換浮球開關後,就沒有再淹水。嗣後因住戶反應水壓不穩,吳玉仙再委請光翔水電行師傅林進富至系爭地下室檢查,到場時無溢水情形,經林進富師傅更換功能更佳、高壓的浮球開關,並於幾天後另安裝滿水警報鈴,足見系爭溢水事件之肇因即是系爭浮球開關鬆動、故障,欠缺滿水位時自動停止進水之效用所致。
㈡、A區區權人是否應就系爭溢水事件所生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廖勝傳等28人抗辯:A棟蓄水池應由系爭管委會負責管理維護,伊等不負維護管理之責云云,是否有據?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24條分別定有明文。
 2.依系爭規約第3條第2項規定:「分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公寓大廈A、B、C、B1區各分區自行訂定」、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分區推選管理委員之推選方式,由該屆各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定之」。以及證人王莉娟於原審結證:系爭社區分為A、B、C、地下室4區,我是全區的主委,負責全區事務,全區管委會事務包含頂樓消防的連通管、受信總機、發電機,只有這三個。A、B、C區各區有各自管理人,他們自己召開該區會議,選出5個該區委員,其中一個擔任A區主委,各區內部負責收該區管理費,還有所有設備的維修、保養及更換;各區管理人收取管理費,由各區財務委員負責保管,自行處理;系爭管委會沒有常設的公基金及管理費用,是有需要才會向115戶平攤等語(原審卷1第405至406頁),以及吳玉仙於原審陳述:我曾擔任A區管委,負責收取A區管理費用,系爭管委會沒有收取管理費;社區之共用部分修繕,要看共用部分位於何處,就由哪個分區處理,全區管委會只負責消防之修繕等語(原審卷1第417至418頁),可知系爭社區區分為A、B、C、B1共4區,於109年11月15日雖成立全區管委會,依系爭規約第3條第2項、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系爭社區實際運作之方式,系爭管委會僅負責全區消防設備之維護與管理,不負責收取管理費,亦無設立公用基金,各區區權人會議則自行選任各區管理委員,負責向各區住戶收取管理費及各自管理該區所在之共用設備、共用部分。
 3.又依系爭社區規約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共用部分:係指不屬專有部分,與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第10條第2項規定:「全區共用設備之修繕、增置費用,應由全區所有權人平均負擔之,如遇到特殊案件,則由管理委會員提出計算方式後,經全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第12條規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平均分擔之。但修繕費用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責。」、第21條第1項:「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事項,本規約未規定者,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另定管理辦法及使用規則。共用部分之使用收益,由管理委員會決定之。」(原審補字卷第17至22頁),並對應上開2.所示系爭社區實際運作方式,可知系爭社區「全區共用設備」之修繕、增置費用始由全區區權人平均負擔之,各區各自共用設備,則由該區區權人委任該區之管委負責管理、維護,相關費用亦從該區管委會向該區區權人收取之管理費中支應。
 4.查上開三之㈠、㈡、㈤所示,以及A、B、C區水錶位置圖、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出具之系爭社區A、B、C區給水系統用戶資料(原審卷1第251至257頁),以及證人王莉娟於原審結證:系爭社區在地下室第二層設有三個下蓄水池,在頂樓設有三個上蓄水池,都是用於社區供水,分別提供A、B、C區民生用水,社區地下室用水跟停車場消防用水均使用C區蓄水池供水等語(原審卷1第406頁),顯示A、B區,及C區、地下室各自設有地下蓄水池之用水系統,A棟蓄水池入口位於A棟地下一層之樓梯間與地下二層之間,專供A棟1樓以上各樓層之用水使用,非屬全區共用設備,應為A區之共用設備,揆諸前開2.3.所示,A棟蓄水池應由A區區權人所委任之該區管委負責管理及維護,所生之費用亦應由A區區權人負擔,即自該區之管理費支應。查A區既已依系爭社區規約選任A區管理委員,負責管理A區共用部分,自是包括A棟蓄水池在內,而A區管理委員應注意而未注意A棟蓄水池之系爭浮球開關鬆動,喪失原有功能,造成系爭溢水事件,漢揚公司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244條規定,請求A區區權人應連帶賠償其因系爭溢水事件所受損害,即屬有據。廖勝傳等28人抗辯:A棟蓄水池應由系爭管委會負責管理及維護,A區區權人不負維護管理之責,自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委無可取。
 5.廖勝傳等28人抗辯:應由全體115戶區權人連帶賠償,漢揚公司不得僅對A區區權人求償云云。然查,A棟蓄水池及系爭浮球開關均屬A區管理委員負責管理維護之事務,非由全區管委會負責,且A區管理委員未善盡A棟蓄水池及系爭浮球開關正常使用之管理維護義務,造成系爭溢水事件發生,業如前述,是該當系爭規約第12條後段規定之情形。且依上開三之所示,系爭社區110年9月26日之全體區權人會議,已決議系爭溢水事件由A區區權人負責等語,是漢揚公司起訴請求A區區權人連帶賠償,自屬有據。前開抗辯,委不可採。
㈢、漢揚公司因系爭溢水事件所受損害及得請求數額若干?
 1.漢揚公司主張:伊所有之系爭貨品因系爭溢水事件而泡水、滲水、發霉、變色、沾黏、水漬、變臭、污穢等已無法出售,伊因此受有損害等語,業據漢揚公司提出系爭溢水事件現場光碟照片(原審卷1第221至250頁、本院卷2第547頁)及系爭貨品之名稱、材質、受損詳情(附表編號I欄位所示)、受損照片暨光碟可佐(原審補字卷第25至101頁、本院卷1第305至1007頁、卷2第547頁),互核光碟內之系爭貨品損壞、受污照片之拍攝日期多在110年8月14日至17日間,與系爭溢水事件發生為同日或相近,且漢揚公司承租系爭地下室作為其經營業務之場所,其所進口、待銷售之貨品存放於系爭地下室,亦合於常情。再參證人陳其隆、王莉娟上開㈠之證述及吳玉仙上開㈠之陳述,可知系爭地下室於110年8月14日晚間6點前即發生積水情形,持續積水迄至當日傍晚6時許發現,當時系爭地下室整個地面都是濕的,A區住戶7、8人雖至現場幫忙掃水,但至隔日水電行師傅至現場查看時,系爭地下室仍有積水7、8公分左右,可見積水高度及範圍既深且廣,經多人數小時之清掃,仍無法排除積水,益徵漢揚公司主張伊於系爭地下室放置之系爭貨品因系爭溢水事件而受損等語,應有所憑。
 2.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為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所明定。立法意旨在於被害人之損害已經被證明,而損害額有不能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如仍強令其舉證證明損害之數額,非惟過苛,亦不符訴訟經濟原則,屬同法第277條但書所定「依其情形顯失公平」之情形,減輕當事人舉證責任之一部,性質上為證明度之降低,被害人仍應在客觀上可能範圍內提出證據,俾供法院就損害額為適當之酌定。漢揚公司已證明其因系爭溢水事件而受有系爭貨品之損害,業如前述。兩造雖對漢揚公司之系爭貨品受損之程度及金額爭執甚烈,然漢揚公司就其主張系爭貨品之價額、數量如附表編號F至H欄位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自107年起至112年止間之貨物進貨資料(見卷外上證9)、漢揚公司銷售之產品明細目錄暨圖片等件(見卷外上證10)以佐,該等文件顯示漢揚公司於系爭溢水事件發生之當年度暨前三年度(即107至110年間)之進貨物件之數量可觀,進貨名稱雖與系爭貨品非完全一致,但約有8成左右之商品可推認包含系爭貨品在內(如附表編號L欄位所示),且系爭貨品約9成項目與漢揚公司之銷售產品明細項目一致(如附表編號K欄位所示),認漢揚公司主張其受損貨品之價額、數量等情,非毫無憑據。又漢揚公司以銷售新品為業,非以銷售二手商品為業,故系爭貨品既已泡水、受損、受穢而無法作為新品銷售,漢揚公司當無從出售系爭貨品以獲利,其所受損害仍應以原定銷售金額為據,自無折舊之適用。再者,系爭溢水事件無預警突然發生,漢揚公司之商品種類、項目繁多,無從苛求漢揚公司在事發前紀錄現場貨品及所放置位置,且漢揚公司發現系爭溢水事件,立即通知社區管委,管委隨即召集住戶協力清掃,以控制損害擴大,應有部分受損貨品遭移除丟棄,故要求漢揚公司提出即時、逐一拍攝系爭貨品受損照片,實屬過苛,而顯失公平,依前揭規定,爰減輕其舉證責任,本院審酌上開全部情節、兩造辯論意旨,及吳玉仙於原審當事人訊問之陳述:漢揚公司人員說這次淹的很嚴重,我問損失多少,他們說約100萬元左右,有指哪些貨物受損等語(原審卷1第421頁),以及依照進貨、銷售可資核對之比例,認漢揚公司因系爭溢水事件所受無法銷售貨品之損害金額為139萬291元【193萬960元×90%(與漢陽公司銷售產品明細項目相符之比例)×80%(與漢陽公司於107年至110年間進貨商品項目相似之比例),小數點後4捨5入,下同】。
 3.漢揚公司主張:其因系爭溢水事件,須清理現場環境,重新整理物件,因而支出清運垃圾費用3萬5,000元、氣泡布3,964元、紙張1,800元、大型塑膠袋、封箱膠帶、尼龍繩、酒精物件費用1萬元,裝卸費4,000元及僱用臨時工支出4萬5,000元,共計9萬9,764元等情,業據漢揚公司提出訴外人高萬塑膠有限公司、民鈺藥局、萬大企業社、東家起重工程行、速外人陳兩岸所開立之收據及發票,以及漢揚公司登載臨時工之請款單等件影本為證(原審卷1第379至390、382至386頁),堪認屬實,漢揚公司此部分請求金額,應可採認。至於漢揚公司主張其另支出油資1,000元云云,僅提出計程車證明單影本(原審卷1第381頁),難認與系爭溢水事件之關連性與必要性,故此部分請求賠償,自難採認。
 4.綜上所陳,漢揚公司因系爭溢水事件得請求賠償金額共計149萬55元(139萬291元+9萬9,764元)。
㈣、廖勝傳等28人抗辯:漢揚公司鋪設木地板、堆放物品導致A棟蓄水池之排水阻塞,造成系爭溢水事件及本件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有無理由?
  廖勝傳等28人就此抗辯,固提出系爭地下室室內照片(原審卷1第601頁)、A棟蓄水池及溢水口排水管照片(原審卷1第600、603至604頁),以及吳玉仙於原審當事人訊問程序之陳述:溢流管的入口在我們水池的上方,後來水電師傅(指陳其隆)帶我去看溢流管的出口在地板上,水電師傅就指出出口上方的地板還有貨物,所以水沒有辦法從溢流管出去等語(原審卷1第419頁)。然上開照片(原審卷1第601至604頁)未顯示漢揚公司鋪設木地板,僅顯示A棟蓄水池旁設有溢水口,溢水口有相連之排水管(或稱溢流管),該排水管之管路雖有穿過牆壁路經漢揚公司位於系爭地下室之店面內(位置如原審卷1第601頁照片所示),再通往地下二層,然該排水管管路為硬材質之塑膠管,且無任何開口,漢揚公司縱使於該管路外圍鋪設木地板、放置花架、貨品,亦無從堵塞A棟蓄水池之排水。且參證人陳其隆於原審結證:地下室有被放花還有架子,可能是通往下面的排水孔被擋住了,那個排水孔就像浴室的排水孔本來就挖好了,但我並沒有直接看到排水孔被擋住,我去就趕快修,並沒有看到;我沒有印象有跟吳玉仙表示溢流管堵住會淹水一情;我沒有看到溢水管道出口被店家堆滿的貨物阻塞等語(原審卷1第144至146頁),顯見吳玉仙前開關於陳其隆之陳述,與陳其隆本人之記憶及證述不合,已非可採。廖勝傳等28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上開抗辯屬實,此部分抗辯自不足採。
㈤、廖勝傳等28人抗辯:漢揚公司經營花藝材料銷售及存放,違反系爭社區A棟建物使用執照所載防空避難使用目的,且違反土地使用分區條例第5條規定,與有過失,有無理由?
  1.廖勝傳等28人抗辯:漢揚公司經營花藝材料銷售及存放,違反系爭社區建物之使用執照(70使字1986號)所載防空避難使用目的云云,然觀廖勝傳等28人提出之上開使用執照存根,其上記載地下室面積2339.97平方公尺,用途為「停車場、避難防空室、商店」(原審卷1第185頁),可見系爭地下室能為商店使用。且查,邱金財、賴璱姿係將其所有門牌號碼○○○路0段139號地下一層出租予漢揚公司使用,連同同段137號地下一層無償提供漢揚公司使用,前者面積298.26平方公尺,登記之主要用途為「商業用」,後者面積819.86平方公尺,登記之主要用途為「見使用執照」,此有系爭地下室之建物謄本及租賃契約影本可憑(本院卷2第375至378頁、第317至326頁、第169至171頁),是漢揚公司承租系爭地下室經營花藝材料銷售及存放,合與系爭地下室建物登載之商業用途及上開使用執照之商店用途等項目,難認漢揚公司有違反上開使用執照核准之用途一情。
  2.按土地使用分區條例第5條規定:「臺北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其性質、用途、規模,訂定之組別及使用項目如附表」,而系爭地下室坐落之土地乃萬華區華江段三小段505-3地號土地,其使用分區為「特定專用區㈡」,臨接25公尺寬之計畫道路,依臺北市110年1月12日府都規定字第10931205431號公告,不允許作上開附表所載之「第20組:一般零售業乙組」使用,及附條件允作同表所載之「第27組:一般服務業」使用(只限地面層與地下一層),此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年3月1日北市都築字第1113018985號函文可稽(本院卷1第281至284頁)。依上開三之所示,漢揚公司於系爭地下室經營花卉藝品批發業、花藝設計業,現場屬於「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業」及「花藝設計業」之營業態樣,確實違反土地使用分區條例第5條規定之不允許作「第20組:一般零售業乙組」情形,並經都發局為行政指導。是漢揚公司違規經營一般零售業務,確實與其於系爭地下室堆放「第20組:一般零售業乙組」項下之商品,如木器、藤器、玻璃、日用百貨等有直接因果關係,復對照漢揚公司主張所受損害之系爭貨品,包括上開商品在內,堪認漢揚公司違反使用分區經營一般零售業,就損害之擴大與有過失,惟審酌系爭溢水事件發生之唯一原因乃A區區權人之受任人即A區管委未善盡管理及維護A棟蓄水池、系爭浮球開關之正常運作之責,漢揚公司違反上開使用分區之行為僅致損害擴大(即堆放之零售商品受潮毀損),認定漢揚公司之與有過失比例為20%。
  3.綜上所陳,漢揚公司得請求本件損害賠償金額應為119萬2,044元(149萬55元×80%,小數點後4捨5入)。
㈥、漢揚公司與紀王媜嫃等3人已成立和解,廖勝傳等31人應免除之責任金額?
 1.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同免其責任,此為民法第274條所明定。又依民法第276條第1項之規定,債權人如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此項規定之意旨,在避免當事人間循環求償,簡化其法律關係,故於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一人表示免除該債務人之全部債務時,固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惟於債權人與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和解,同意該債務人為部分給付時,如和解金額低於該債務人基於民法第280條所定之「應分擔額」,為避免其他債務人為清償後,向和解債務人求償之金額高於和解金額,就其差額部分,應認其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反之,如和解金額多於該和解債務人之「應分擔額」,因不生上述求償問題,自無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適用,但仍應就超出部分,有民法第274條之適用。
 2.依上開㈡之論斷,本件損害賠償責任應由A區區權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是A區區權人各戶(原審補字卷第235至237頁)之內部應分擔額為3萬9,735元(119萬2,044元÷30戶,小數點後4捨5入)。次查,漢揚公司與蔣陵(○○○路0段129號6樓之3區權人)、紀王媜嫃(○○○路0段129號2樓之1區權人)、許馨(○○○路0段129號5樓之3區權人)就本件損害賠償事件成立和解,依序約定之和解金額為5萬5,000元,3萬5,000元、3萬5,000元,且漢揚公司均免除王媜嫃等3人對其之其餘債務,王媜嫃等3人已如數清償上開和解金額等情,業據漢揚公司提出和解書影本可稽(本院卷2證物袋),且為廖勝傳等31人所不爭執(本院卷2第456至457頁),是漢揚公司已受償12萬5,000元(5萬5,000元+3萬5,000元+3萬5,000元),依民法第274條規定,廖勝傳等31人同免責任,債務餘額為106萬7,044元(119萬2,044元-12萬5,000元)。又因紀王媜嫃、許馨各自達成之和解金額3萬5,000元,均低於各戶應分擔額3萬9,735元,故就其差額4,735元(3萬9,735元-3萬5,000元)、4,735元,依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廖勝傳等31人亦同免責任。故漢揚公司得請求廖勝傳等31人連帶賠償之金額應為105萬7,574元(106萬7,044元-4,735元-4,735元)。
五、綜上所述,漢揚公司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廖勝傳等31人連帶賠償105萬7,574元,及自111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逾100萬本息部分,為漢揚公司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漢揚公司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於100萬元本息範圍內,為廖勝傳等18人敗訴之判決,及就不應准許部分,駁回漢揚公司之請求,均無不合,漢揚公司、廖勝傳等18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各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無理由,應駁回漢揚公司其餘上訴及廖勝傳等18人上訴。又本件命廖勝傳等31人給付部分本金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無宣告假執行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漢揚公司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廖勝傳等18人之上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8條、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附表:(元:新臺幣)
A.編號
B.貨號
C.品項
D.材質
E.單位
F.數量
G.單價
H.總金額
I.漢揚公司主張
J.照片出處
K.上證10頁數
L.上證9(107至110年間之品名)
一、系爭貨損193萬960元
1
**5005-1
相悅花圈
布染
00
000
00,000
出現黴斑、脫膠,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發霉且脫膠之花圈。
本院卷1第305~307頁
第1頁
假花、仿真花環 
0
000000
海綿2001
發泡棉
9
1,340
12,060
因泡水而不能二次使用,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
本院卷1第309~313頁
第60頁、第90頁照片編號3
 
0
000000-0
海綿1002
發泡棉
8
640
5,120
因泡水而不能二次使用,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
本院卷1第315~331頁
第60頁、第90頁照片編號2
 
0
000000
特殊乾棉
發泡棉
2
4,800
9,600
因泡水而不能二次使用,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
本院卷1第333頁
第60頁
 
0
000000
香皂花
香皂片
00
000
00,200
因泡水而變形腐爛,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
本院卷1第335~341頁
第73頁、第112頁照片編號1
香皂花
0
000000-0~4
心悅水晶盒(四方盒)
紙盒、壓克力
24
400
9,600
紙盒滲水且發霉,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發霉之包裝盒。
本院卷1第343~354頁
第65頁、第93頁照片編號2~6
禮品盒
7
**5045
4"附註裂葉蓬萊焦
印刷布、棕櫚
2
2,300
4,600
出現脫膠、發霉,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發霉且脫膠之蓬萊蕉擺飾。
本院卷1第355頁
第2頁
仿真植物 
0
000000-0
L0VE大字
聚合板、石膏漆
2
24,000
48,000
聚合板爆裂、石膏脫落且變形,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外觀整個變形且脫漆之擺飾。
本院卷1第357~370頁
第20頁、第99頁照片編號1
擺件(木)
0
000000
白階梯
聚合板
4
1,900
7,600
腐爛且變形,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外觀腐爛變形之擺飾。
本院卷1第371~377頁
第34頁、第99頁照片編號3
擺件(木)
00
000000
羅馬柱
石膏土
3
9,600
28,800
石膏泡水且破裂,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外觀變形且破裂之擺飾。
本院卷1第379~389頁
第37頁、第102頁照片編號2
擺件
00
000000
冠軍杯
石膏土
6
3,000
18,000
石膏泡水且破裂,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外觀變形且破裂之擺飾。
本院卷1第391~393頁
第37頁、第102頁照片編號1
擺件
00
000000
單支花套
塑膠花套
000
000
00,000
套內滲水,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
本院卷1第395~401頁
第17頁、第100頁照片編號3
鮮花包裝紙、包裝紙
00
000000-0
波波球
壓克力
000
000
00,400
球內滲水且紙盒破爛,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
本院卷1第403~409頁
第75頁

00
000000
護目鏡
壓克力
28
340
9,520
鏡片滲水且紙盒破爛,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
本院卷1第411頁
第76頁、第116頁照片編號1
 
00
000000-0~6
馬蹄蓮
乳膠
66
140
9,240
因泡水而脫膠,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發霉且脫膠之馬蹄蓮擺飾。
本院卷1第413~415頁
第6~7頁
仿真植物 
00
000000
沙皮狗
毛絨
000
000
00,000
因泡水而發霉且發臭,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發霉發臭之沙皮狗飾品。
本院卷1第417頁
第75頁
絨毛娃娃
00
000000-0
00*75炮竹
保力龍、貼絨毛紙
6
3,000
18,000
因泡水而變色、破損、變形且出現水漬,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破損變形之炮竹擺飾。
本院卷1第419~421頁
第91頁照片編號4
春節掛飾
00
000000-0
白色木頭車
聚合木
18
300
5,400
出現發霉、腐爛,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發霉腐爛之木頭飾品。
本院卷1第423~427頁
第3頁第78頁照片編號6
擺件(木)
19
****0101
金箔
電鍍套袋加中國結流蘇
1,000
00
000,000
袋內滲水沾黏,且鍍金變色,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滲水變色之金箔片。
本院卷1第429~439頁

 
00
000000-0
聖誕球10cm霧紫
電鍍塑膠
14
120
1,680
盒內滲水且球吊頭脫膠,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滲水脫膠之聖誕球飾品。
本院卷1第441~463頁
第70頁、第81頁照片編號2
聖誕掛件
00
000000-0
聖誕球10cm霧銀
43
120
5,160
第70頁、第81頁照片編號2
聖誕掛件
00
000000-00
聖誕球3cm霧紫
58
76
4,408
第66頁
聖誕掛件
00
000000-0
聖誕球3cm霧藍
84
76
6,384
第66頁、第80頁照片編號2
聖誕掛件
00
000000-0
聖誕球3cm米黃
55
76
4,180
第66頁、第80頁照片編號2
聖誕掛件
00
000000-00
聖誕球3cm霧柑
111
76
8,436
第66頁
聖誕掛件
00
000000-0
聖誕球3cm霧銀
92
76
6,992
第66頁、第80頁照片編號2
聖誕掛件
00
000000-0
聖誕球7cm金色
49
100
4,900
第67頁
聖誕掛件
00
000000-0
聖誕球5cm 
000
00
00,008
第67頁、第80頁照片編號4
聖誕掛件
00
000000-0
聖誕球7cm玫瑰
27
120
3,240
第68頁、第80頁照片編號6
聖誕掛件
00
000000-0
聖誕球7cm亮藍
19
100
1,900
第68頁、第80頁照片編號5
聖誕掛件
00
000000
0號水盤
塑膠射出
2,000
00
00,000
因泡水而沾黏且變色,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沾黏變色之花盆水盤。
本院卷1第465~473頁
第35頁
 
00
000000
0/3壁飾
發泡棉
18
140
2,520
因泡水,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泡水之壁飾。
本院卷1第475頁
第60頁、第82頁照片編號2
掛件
00
000000
木片柵欄(短)
木片
00
000
00,000
出現腐爛、發霉,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腐爛發霉之柵欄擺飾。
本院卷1第477~487頁
第34頁
工藝品擺件、花架
00
000000-0
木片柵欄(長)
木片
00
000
00,000
出現腐爛、發霉,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腐爛發霉之柵欄擺飾。
第34頁、第78頁照片編號3
工藝品擺件、花架 
35
***01
好菜頭葉子(大)
布染、上膠
240
40
9,600
出現發霉、脫膠,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發霉脫膠之好彩頭擺飾。
本院卷1第489~493頁

假花、仿真花、仿真植物 
36
***02
好菜頭葉子(小)
90
30
2,700
第1頁
假花、仿真花、仿真植物 
00
000000
羅馬柱5401H-2
塑膠
2
1,160
2,320
外包裝紙箱發爛,柱身泡水變色,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外包裝發爛且內容物變色之擺飾。
本院卷1第495~499頁
第36頁、第103頁照片編號2
擺件
00
000000-0
羅馬柱5401
10
240
2,400
第36頁
擺件 
00
000000-0
大口低木盒
聚合板
套○
00
000
0,300
因泡水而發霉、變形,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發霉變形之花器。
本院卷1第501~507頁
第3頁、第96頁照片編號2
 
00
000000-0
白木頭花器(長)
套○
00
000
0,200
第3頁、第96頁照片編號3、4
工藝品花架 
00
000000-0
大口高木盒
套○
00
000
0,680
第3頁、第96頁照片編號2
 
00
000000
○叉嬰兒淚盆栽
乳膠
00
000
00,640
出現溶解、溢膠,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溶解溢膠之花器。
第10頁、第108頁照片編號3、第110頁照片編號5
假花、仿真花、仿真植物
 
00
000000
拱門6499
鐵製品
1
4,600
4,600
外箱毀,且內容物生鏽已無法卡榫,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生鏽且無法卡榫之拱門擺飾。
本院卷1第509~511頁
第18頁、第98頁照片編號4

00
000000
櫻花支
布染
00
000
00,300
出現發霉、脫膠且桿生鏽,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發霉脫膠且生鏽之飾品。
本院卷1第513~517頁
第7頁
假花、仿真花
00
000000-0
00m/m黃藤球
藤染編成球
33
220
7,260
因泡水而掉色、發霉,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掉色發霉之擺飾。
本院卷1第519~523頁
第23頁
假花、仿真花
00
000000-0
00m/m藍藤球
0
000
000
第23頁
假花、仿真花
00
000000-0
00m/m綠藤球
0
000
000
第23頁
假花、仿真花
00
000000
竹編藤圈(咖)
藤編、松條飾品
00
000
00,600
出現腐爛、發霉,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腐爛發霉之飾品。
本院卷1第523~525頁

聖誕掛飾
00
000000-0
白色粗藤圈
藤編
00
000
00,400
出現腐爛、發霉,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腐爛發霉之擺飾。
本院卷1第527~529頁
第92頁照片編號4
 
00
0000000
燭台4367(大,中,小)
電鍍銀加電子led燈
12
3,100
37,200
外箱滲水致電子板進水且變色,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外包裝破損且失去發亮功能之燭台架。
本院卷1第531~533頁
第113頁照片編3
燭台 
00
0000000-0
00cm蛋糕銀盤
電鍍
24
1,000
24,000
外箱滲水致內容物變色,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外觀變色之銀盤。
本院卷1第535~543頁
第105頁照片編號5
果籃(鐵)
00
000000
松藤
Pvc加鐵絲
00
000
00,000
因泡水而發臭,且鐵絲生鏽,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發臭生鏽之擺飾。
本院卷1第545~553頁
第5頁、第115頁照片編號2
聖誕掛飾 
00
000000
蕾絲花托
海棉
60
50
3,000
海棉泡水而不能二次使用,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
本院卷1第555~559頁
第59頁、第82頁照片編號1
假花
00
000000
麻織緞帶
麻布
00
000
00,000
出現發霉且發臭,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發霉發臭之飾品。
本院卷1第561~563頁
第13頁
鍛帶
00
000000
羅馬走道柵欄
石膏
2
8,000
16,000
外箱滲水,且內容物變色、爆裂、傾斜,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外觀變色、爆裂、傾斜之擺飾。
本院卷1第565~571頁
第34頁、第98頁照片編號2
擺件 
00
000000
義大利緞帶
塑料緞帶
000
000
00,400
滲水沾黏,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
本院卷1第573~577頁
第14頁、第85頁照片編號3
鍛帶
00
000000-0~4
摺疊手拆PVC紙提盒
紙盒
000
000
00,600
滲水致腐爛,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腐爛之紙盒。
本院卷1第579~587頁
第64頁
禮品盒
00
000000-0
00M-029松藤
塑膠加鐵絲
000
000
00,600
出現發臭且生鏽,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發臭生鏽之飾品。
本院卷1第589頁
第31頁
仿真植物
00
000000
00M-021水草
水草束加鐵絲
00
000
00,800
出現發臭且生鏽,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發臭生鏽之飾品。
本院卷1第591頁
第9頁
仿真植物
00
000000-0
黑墨竹
真竹
00
000
00,800
出現發霉且脆爛,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發霉脆爛之擺飾。
本院卷1第593~597頁
第33頁
仿真植物 
00
000000-0
紫藤
布染、乳膠
10
400
4,000
出現發霉,且乳膠溶解,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發霉溶解之飾品。
本院卷1第599~601頁
第7頁
仿真植物
00
000000
香水百合
布、鐵絲桿
000
000
00,320
布面發霉,且支幹生鏽,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發霉生鏽之飾品。
本院卷1第603~605頁
第6頁
仿真植物、假花、仿真花 
00
0000000
00K花卡
18
420
7,560
紙張泡水而不能二次使用,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
本院卷1第607~609頁
第48頁、第100頁照片編號6
春節卡紙
00
000000
鹿柵欄
木片
4
450
1,800
出現發霉、變黑,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發霉變色之擺飾。
本院卷1第611~617頁
第97頁照片編號5
工藝品擺件
00
000000-0
大球殼
壓克力
000
000
00,800
滲水且變形,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滲水變形之飾品。
本院卷1第619~623頁
第75頁、第91頁照片編號2
 
00
000000
小球殼
80
60
4,800
第75頁、第91頁照片編號1
 
00
000000
大花束盒
7
540
3,780
滲水致出現污漬、變形,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滲水且殘留污漬之包裝盒。
本院卷1第625~627頁
第47頁、第85頁照片編號1
禮品盒
00
000000
○方二塔
保力龍
1
8,400
8,400
滲水致汙漬,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滲水且殘留污漬之擺飾。
本院卷1第629~637頁
第49頁
 
00
000000
羽毛條
羽毛
00
000
00,300
滲水致發霉,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滲水發霉之飾品。
本院卷1第639~641頁
第21頁、第101頁照片編號1
聖誕掛件、春節掛件
00
000000
0尺榕樹
布製人造樹葉
2
5,500
11,000
滲水致脫膠,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滲水脫膠之擺飾。
本院卷1第643頁
第11頁
仿真植物 
71
**5036
3尺月桂
布製人造樹葉
3
3,000
9,000
滲水致脫膠,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滲水脫膠之擺飾。
第2頁
仿真植物 
00
000000
泡棉人工草皮
植絨泡棉
00
000
00,400
出現水痕,且植絨發臭,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滲水發臭之草皮擺飾。
本院卷1第645~657頁
第22頁
仿真草皮 
00
000000
竹桶
竹邊
0
000
000
出現發霉,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發霉之飾品。
本院卷1第659~663頁
第30頁
 花籃
00
000000
不織布包裝紙
不織布
00
000
00,530
滲水致水漬、水痕,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殘留水痕水漬之包材。
本院卷1第665~685頁
第15頁
包裝紙 
00
000000
不織布緞帶
00
000
00,500

鍛帶 
00
000000
菱角網
網紗
20
480
9,600
滲水致水漬、水痕,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殘留水痕水漬之包材。
本院卷1第687~689頁
第61頁
花袋、包裝紙
00
000000
00*60透印
塑膠
15
310
4,650
滲水致沾黏,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
本院卷1第691頁
第16頁
花袋、包裝紙
00
000000
00*70透印
塑膠
00
000
00,480
滲水致沾黏,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
本院卷1第693~697頁
第16頁
花袋、包裝紙
00
000000
金線單支花袋
塑膠
60
100
6,000
套內滲水致沾黏,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
本院卷1第395~401頁
第17頁
花袋、包裝紙
00
000000
金蔥絲
電鍍絲
35
100
3,500
因滲水不能二次使用,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
本院卷1第699頁
第22頁
聖誕掛件、掛件
00
000000
Love木雕走道花架
聚合板
4
6,000
24,000
出現發霉、變色且爆裂,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發霉變色且爆裂之擺飾。
本院卷1第701~729頁
第36頁、第99頁照片編號4
工藝品花架
00
000000
畢業熊
毛絨
120
70
8,400
滲水致發霉、發臭,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發霉發臭之絨毛熊飾品。
本院卷1第731~733頁
第38頁、第79頁照片編號2
博士熊
00
000000
氣泡水柱
插電氣泡水柱
4
4,400
17,600
IC板進水而不能二次使用,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
本院卷1第735~737頁
第19頁、第107頁照片編號5
 
00
000000
手提型編織籃
竹片編
24
1,400
33,600
滲水致發霉,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發霉之擺飾。
本院卷1第739~755頁
第28頁、第83頁照片編號6
花籃
00
000000
大旦圓
藤編
18
1,100
19,800
滲水致發黑,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發黑之擺飾。
本院卷1第757~759頁
第27頁、第84頁照片編號3
掛件
00
000000
雪紡紗
00
000
00,960
滲水致水漬,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殘留水漬之飾品。
本院卷1第687~689頁
第61頁、第85頁照片編號6
 
00
000000-0
○輪車(方)
木片
13
300
3,900
泡水致發黑,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發黑之擺飾。
本院卷1第761~762頁
第34頁
工藝品
00
000000-0
○輪車(圓)
15
320
4,800
第3頁、第97頁照片編號4
工藝品
00
000000-0
心型轉盒
紙製
00
000
00,440
出現變形、發霉,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發霉變形之包裝盒。
本院卷1第763~767頁
第62頁、第95頁照片編號1~2
禮品盒
00
000000-0
茯苓藤15cm
山葡萄藤
40
70
2,800
滲水致發霉,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發霉之飾品。
本院卷1第769~779頁
第25頁、第92頁照片編號1
假花、仿真植物
00
000000-0
茯苓藤20cm
70
100
7,000
第25頁、第92頁照片編號1
假花、仿真植物 
00
000000-0
茯苓藤25cm
00
000
00,400
第25頁、第92頁照片編號1
假花、仿真植物 
00
000000-0
茯苓藤30cm
00
000
00,800
第25頁、第92頁照片編號1
假花、仿真植物 
00
000000-0
白細藤15cm
漂染白藤圈
100
80
8,000
滲水致發霉、變色,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發霉變色之飾品。
本院卷1第781~793頁
第25頁、第92頁照片編號2
假花、仿真植物 
00
000000-0
白細藤20cm
60
100
6,000
第25頁、第92頁照片編號2
假花、仿真植物 
00
000000-0
白細藤25cm
40
140
5,600
第25頁、第92頁照片編號2
假花、仿真植物 
00
000000-0
白細藤30cm
00
000
00,000
第25頁、第92頁照片編號2
假花、仿真植物
00
0000000
0cm聖誕金蔥緞帶
00
000
00,160
因滲水不能二次使用,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

第12頁
鍛帶 
00
0000000
0cm聖誕金蔥緞帶
00
000
00,200
因滲水不能二次使用,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

第12頁
鍛帶 
000
000000-0~5
20cmLED
真蠟加電子板
8
1,000
8,000
電子板進水而不能二次使用,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
本院卷1第795~803頁
第71頁、第104頁照片編號1~5
帶燈顯示牌
000
000000-0~5
30cmLED
40
1,300
52,000
第71頁、第104頁照片編號1~5
帶燈顯示牌 
000
000000-0~5
40cmLED
40
1,500
60,000
第71頁、第104頁照片編號1~5
帶燈顯示牌
000
000000
0尺松針聖誕樹
松針
2
6,500
13,000
松枝滲水,鐵絲生鏽,無法卡榫,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滲水生鏽且無法卡榫之聖誕樹。
本院卷1第805~817頁
第72頁
聖誕擺飾
000
000000
T032小天使羅馬柱
石膏
1
7,200
7,200
底座破裂,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破裂之擺飾。
本院卷1第819頁
第37頁、第102頁照片編號3
聖誕擺飾 
000
000000
玫瑰鐵絲
塑膠膜加鐵絲
00
000
00,000
鐵絲生鏽,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生鏽之飾品。
本院卷1第821頁
第26頁

000
000000-0
原木粗藤15cm
藤編
50
90
4,500
出現發霉且變形,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發霉變形之飾品。
本院卷1第823~837頁
第25頁

000
000000-0
原木粗藤20cm
40
130
5,200
第25頁
 
000
000000-0
原木粗藤25cm
30
160
4,800
第25頁
 
000
000000-0
原木粗藤30cm
00
000
00,200
第25頁

000
0000000-0
00吋斑比熊
毛絨
0
000
000
滲水致發霉,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發霉發臭之絨毛熊飾品。
本院卷1第839頁
第39頁
博士熊、絨毛娃娃
000
000000-0~5
7吋泰迪穿衣熊
30
120
3,600
第45頁
博士熊、絨毛娃娃
000
000000-0-0
0吋可愛熊
20
140
2,800

博士熊、絨毛娃娃 
000
000000-0
0吋深咖熊
15
100
1,500
第42頁
博士熊、絨毛娃娃 
000
000000
小叉紅果子
乳膠.塑料.鐵絲
10
600
6,000
因滲水致脫膠、生鏽,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脫膠生鏽之植物擺飾。
本院卷1第841~851頁
第9頁
假花、仿真花、
仿真植物
000
000000
大鹿角XF81392
60
160
9,600
第31頁、第87頁照片編號1
假花、仿真花、
仿真植物
000
000000
羊齒東-綠紅
000
000
00,500
第31頁、第86頁照片編號2
假花、仿真花、
仿真植物
000
000000
XF1879-7
木製
 
40
80
3,200
出現發霉、腐爛,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且已喪失效用而達全損,形同廢棄物。蓋無人會購買發霉腐爛之飾品。
本院卷1第853~863頁
第31頁
工藝品、工藝品花架
000
000000
○方杯10*10*10
玻璃
6
200
1,200
各式花器均有各自的包裝盒,惟紙盒、內襯紙、外箱均泡水,且裡面的花器沾黏浸溼軟爛的紙箱,外形已發生重大變化。雖未完全喪失效用,然花器之清洗成本高於產品本身物價許多,且國內無法訂到數量少且合適的紙盒,已達全損程度,形同廢棄物。
本院卷1第865~1005頁
第51頁
 花器
000
000000-0
白四方杯12*12*00
 
0
000
0,200
第50頁
 花器
000
000000-0
MV1045-50高腳花器
 
8
820
6,500
第50頁
 花器
000
000000-0
MV730中型心(20*12.7)
 
00
000
00,000
第50頁、第120頁照片編號5
 花器
000
000000-0
BQ191燭台杯12cm
 
6
180
1,080
第50頁
 燭台
000
000000
BW149直16*高00
 
00
000
0,800
第50頁
 花器
000
000000
BV681-2直12*高22
 
18
1,100
19,800
第50頁
 花器
000
000000
BV696大水缸
 
2
6,000
12,000
第50頁、第117頁照片編號5
 花器
000
000000-0
L0058-2y高70*直31
 
2
6,500
13,000
第50頁、第117頁照片編號4
 花器
000
000000
BV1614飛碟
 
2
3,200
6,400
第50頁、第117頁照片編號2
 花器
000
000000
MV351直39*高26
 
4
1,840
7,360
第50頁
 花器
000
000000
BV737直70*高00
 
00
000
00,160
第50頁
 花器
000
000000-0
○方杯
 
00
000
00,200
第56頁、第121頁照片編號3
 花器
000
000000
00000(00*15*15)
 
00
000
00,300
第50頁
 花器
000
000000
BV725玻璃花器
 
0
000
000
第54頁
 花器
000
000000
BV699-1A
  60m
 
4
1,000
4,000
第53頁
 花器
000
000000
甜甜圈10m
 
48
130
6,240
第51頁
 花器
000
000000-0
000000-000直9*高15.5
 
9
430
3,870
第51頁
 花器
000
000000
H0289-1直26*高37
 
8
2,000
16,000
第50頁
 花器
000
000000
BV951直19.5*高30
 
6
1,400
8,400
第50頁
 花器
000
000000
仙女棒
 
12
220
2,640
第57頁
假花、花器
000
0000000
A01中球白瓷器
 
9
320
2,880

 花器
000
000000-0
圓錐型-紅色
 
3
2,100
6,300
第58頁
 花器
000
000000-0
L0000-00TL直13.5*高50
 
16
1,100
17,600
第51頁、第118頁照片編號1、第119頁照片編號4
 花器
000
000000
BV846-60馬丁尼
 
6
3,000
18,000
第56頁、第118頁照片編號2、第121頁照片編號2
 花器
000
000000
金魚缸
 
00
00
000
第56頁
 花器
000
000000-0
BV187-3
  40m
 
9
640
5,760
第55頁、第119頁照片編號5
 花器
000
000000
華夏杯
 
288
24
6,912

 花器
000
000000
大直角
 
36
60
2,160
第57頁、第120頁照片編號6
 花器
000
000000-0
BV187-1
  60m
 
00
000
00,780
第55頁、第119頁照片編號6、第122頁照片編號1
 花器
000
000000
BV681-2S
 
12
700
8,400
第56頁
 花器
000
000000
BV685(25*47)
 
4
1,600
6,400
第55頁
  花器
000
000000-0
000000A(直9.2*高19)
 
10
450
4,500
第51頁
 花器
000
000000
香檳杯
 
23
60
1,380
第56頁
 花器
二、清除費用10萬764元
152
 
清運垃圾
 
 
 
 
35,000
 
 
 
 
153
 
氣泡布
 
 
 
 
3,964
 
 
 
 
154
 
紙箱
 
 
 
 
1,800
 
 
 
 
155
 
人力
 
 
30
1,500
45,000
 
 
 
 
156
 
雜項支出-油資
 
 
 
 
5,000
 
 
 
 
157
 
大型塑膠袋,封箱膠帶,尼龍繩
 
 
 
 
10,000
 
 
 
 
合計:
2,03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