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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
代理人
吳玉香
訴訟代理人
程居威
律師
李柏毅律師
李佑均律師
被
上 訴
人 郭寅輝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吳靜怡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