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上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賀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周盈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晴翔律師
陳立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上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及變更之訴均駁回」;事實及理由欄八、關於「應駁回上訴」之記載,應更正為「應駁回上訴;其變更之訴亦無理由,應併予駁回」;事實及理由欄十、關於「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上訴及變更之訴均為無理由」。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祐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