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上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映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政峰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抵押
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5日下午4時10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王 廷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