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上字第725號
上 訴 人 日東創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7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二、
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13年度上字第72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亦未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
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893元及提出上開委任書,該裁定業於114年1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可稽(本院卷第323頁),然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等件可稽(本院卷第327至331頁),是
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