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上字第797號
上 訴 人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79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而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
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而
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亦未繳足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收受該裁定
正本,
惟未遵期補正,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本院答詢表
可佐,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張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