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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車輛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康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即
臨時管理人 陳士綱
訴訟代理人
李德豪
律師
複 代理人 朱昱恆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志忠
訴訟代理人 廖蕙芳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6日上午11時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