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上字第986號
上 訴 人 陽明春天投資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王昱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朝琮律師
林煒倫律師
陳翊心律師
本件應由宋書豪為
上訴人陽明春天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温雅貴,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變更為宋書豪,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可憑(本院卷第507頁),宋書豪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命其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