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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9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991號
上 訴
人 彭綏櫻
訴訟
代理人
陳由銓
律師
視同
上訴人
葉家欐
被 上訴人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確認
擔保
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
。茲查
本件
尚有調查之必要,
爰
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2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何若薇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