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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介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富利旺
不動產
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段仰蘭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複 代理人 粘世旻律師
被
上訴人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 代理人 路涵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給付仲介
報酬
事件,因當事人具狀表示願以和解方式解決紛爭,
爰
命再開
言詞辯論
及再行
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