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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10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075號
上  訴  人  沅禧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麗婷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黃品瑜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正本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1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芬